咨询热线:

158-0000-9001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刑事知识>刑事文书

律师介绍

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手机号码:158-0000-9001

邮箱地址:709408237@qq.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刑事文书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

聚众斗殴辩护词


辩 护 词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赵x亲属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阅卷及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识,现基于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构成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赵x涉嫌的犯罪事实中,有如下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众所周知,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源于1979年刑法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方面罪名之一,它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结伙殴斗的通识是双方或多方以暴力相互攻击的行为,并且双方均应有互殴的故意。所谓互殴的故意,就是指聚众方有斗殴的故意而且明知、推想或假想对方也有斗殴故意,在这点上把握主观态度与客观行为的相统一是界定聚众斗殴罪是否成立的重要基础。而就本案来说,对于前两次斗殴,即徐世芳与许传奎等人发生厮打、永良公司员工与金江公司员工在金江公司店内的殴打,因缺乏证据证明各行为人在两起事件中,相互之间有互殴的通识和故意,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辩护人认为,仅就最后一次,即双方在金江公司店门发生的斗殴事件,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就是说,认为赵x仅在最后一个斗殴环节中构成犯罪。

  2、辩护人认为本案基于如下客观情况应对被告人赵x施以从轻处罚,处以缓刑的刑罚。

  1)、赵x仅在下属人员在冲击金江中介公司后,遭遇金江中介的反击后协调了工作人员实施了对应的反击行动,而在此之前,根本就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就主观情节而言,应为较轻。

  2)、本案系中介公司之间业务协调和合作发生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冲突,不是具有称霸一方或者垄断市场的恶性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事发后,各方在公安部门的教育和批评下,各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相互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协议、谅解协议。从公权角度而言,应充分尊重各方意思表示,从轻处罚。

  3)、被告人赵x系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依法构成自首。

  4)、通过这次庭审来看,被告人赵x自动认罪,真心悔罪,充分彻底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刑罚的“惩罚为辅 教育为主”的司法理念来看,可以对被告人赵x从轻处罚。

  5)、因目前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导致广州市房产中介市场低迷,赵x所在的永良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诸多,而赵x的长期羁押,对该公司的市场运作和人员稳定将形成重大负面影响,从社会及诸多家庭的稳定出发,希望人民法院能从大局出发,对身为初犯的被告人赵x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在此一并对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辩护人:杨浩

  年 月 日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刑事案件辩护词(诈骗罪)--广州律师

皖ICP备2020014836号 Copyright © 2020 杨浩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158-0000-90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首席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