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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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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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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刑事案件辩护词(诈骗罪)--广州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三(化名)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本律师通过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调集和收取证据等,对本案有了充分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异议,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本案从形式上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拍卖信息、虚高藏品价值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更符合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其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法学上是竞合关系,诈骗罪是一般罪名,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两者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再次,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被告人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没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市场交易的诚实守信原则,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

  最后,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不仅可以为自然人还可以为任何单位。本案中,被告人以成立合法公司的形式掩盖其实施诈骗的行为,最终公司和员工均获利,该公司存在诈骗嫌疑。如果以诈骗罪定性,势必会遗漏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事实的审查,因为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

  综上,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二、辩护人对公诉人部分事实认定有异议。

  ,张三入职时间为2016年7月,并非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1日被抓捕归案,张三在公司仅有4个多月。

  第二,关于诈骗金额应当以报案金额计算。尚未报案人员是否被诈骗、金额多少等问题无被害人笔录,尚难以断定。因被害人的合同最短期限为6个月,张三入职为2016年7月,尚未报案的被害人的合同均未到期,不能排除其藏品被卖出或到期前退款的可能性。以报案人数算,张三个人业绩1.5万元,部门业绩36万元。

三、被告人张三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依据《更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2、张三当庭认罪,依据《更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3、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

  首先,公司2015年6月成立时,张三并未参加工作,没有参与策划诈骗,并非组织者、。2016年7月入职时,公司的诈骗模式已经形成,并且已经运作了1年。

  其次,张三虽为总监,但从入职到归案在公司仅有4个多月,其所在的部门七部也仅成立4个多月。入职初期张三并未意识到这是诈骗,后期发现藏品可能并未出售过,却又无法确定。因为其涉世不深,从众及侥幸心理下,其继续工作,领取工资。其在整个诈骗活动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再次,张三入职时直接定为总监,其与长时间从事业务员产生业绩后再晋升为总监的人员不同,主观恶性更小。虽名为“总监”,实际上并没有实权,只是相当于一个小组长。

  5、被告人张三家属已将部分赃款退回,请法庭量刑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6、受害人的艺术藏品均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7、张三入职4个月以来,虽然起诉书认定金额为44万余元,但其总共获取的利益为3万多,相对较少,其刑罚应与个人获益相挂钩。

  最后,张三一开始并未发现公司是诈骗的公司,其进入公司被冠以“总监”的头衔,短短4个月时间却背负着444900元诈骗的金额,实在让人叹息。假若某员工以副总经理职位应聘入职1天,当天整个公司产生100万的运作费,那么毫不知情的员工可能以100万元接受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审理此类诈骗案件时,不仅要看金额,更应该考量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太短的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其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更不可能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相反,如果长时间工作,发现公司系诈骗的可能性极大,若仍然继续工作的,则很大可能存在诈骗的故意,或至少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辩护人建议以公司成立至案发时间总长18个月的三分之一即6个月作为节点,6个月以下的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更符合罪责行相适应的原则。

  就庭审情况来看,本案很多被告人都和张三一样,基于对工商部门的信任,基于对网络招聘网站的信任,认为装修如此大气,各项证件齐全的公司是一家正规公司,才会在公司工作。他们中,有些被告人还未走出校园,仍在学校实习期,有些被告人刚刚参加工作,他们进入公司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诈骗。正是由于他们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才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庭审中,他们认罪悔罪态度是有目共睹的。他们还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案发至今,他们已被关押1年多,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因此,对于并非组织、领导公司,工作时间又较短的这些被告人,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给与宽大处理,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结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被告人从案发到庭审的表现,恳请法庭对张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感谢法庭和公诉人的辛勤工作!

  辩护人:杨 浩(电话、微信:158000090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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