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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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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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6日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内将受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现在###对受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45000元,款项已以支付完毕。受害人认为###的行为虽然造成身体伤害,但###均能认识到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致害人###行为已经谅解,且该案为可以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为此请求司法免予对###刑事责任追究。
此 致
受害人:
年 月 日
附:1、赔偿协议书
2、赔偿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