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8-0000-9001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刑事知识>前沿热点

律师介绍

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手机号码:158-0000-9001

邮箱地址:709408237@qq.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前沿热点

广州法律咨询最高法:拐骗婴幼儿需判死刑罪

广州法律咨询介绍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骗、放纵等手段将婴儿与其监护人或者照顾人分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视为“盗窃婴儿”。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其中,一周岁以下的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据最高司法处罚法院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的“偷婴幼儿”案件较少,比较常见和频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照顾者的过失,为婴幼儿支付玩具、外出玩耍、拐卖婴幼儿等。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偷婴幼儿”存在争议。这次定义为“偷婴幼儿”,有利于严惩拐卖儿童犯罪。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自己治疗、照顾、抚养的子女出售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或者利用妇女不熟悉的土地、语言障碍、孤立无援等情况,违背妇女意愿将她们卖给他人的,应以贩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印刷招嫖名片也能构成介绍卖淫罪?-广州刑事律

下一篇:广州律师予电子商务法草案拟禁止网络刷单行为

皖ICP备2020014836号 Copyright © 2020 杨浩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158-0000-90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首席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