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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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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事务所介绍什么是罪刑法定准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这一规定是“罪刑法定”的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是,法院必须判决一个人是否犯罪,判处何种刑罚,不得随意判案。具体来说,只有当某一行为被法律明确界定为犯罪时,才能定罪。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有罪,罪名的认定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也就是要判什么样的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比如轻判轻罪,重判重罪,但不能重判轻罪或轻判重罪。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时效原则,即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些行为当时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但经过法律的补充和修改后被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公布前发生的行为,事后不能依法追究。还有一个意思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超越法律原则、界限、法律意图进行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本意,不能创制法律。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禁止类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罪刑法定而言的。确立这一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制的一大进步。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仍以此原则作为立法和执法的依据。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刑法规定的犯罪很少,但犯罪情况非常复杂,可能会有一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需要调查,法律上没有规定。因此,为了有助于打击犯罪,原刑法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即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参照刑法中最相似的规定定罪量刑。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严格限定在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很严格,很少批准类比案件。1979年刑法实施十多年来,我们积累了打击犯罪的经验,适时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法治,新修订的《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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