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罪刑法定原则应然性与实然性
新刑法最显著的成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立,这是新中国,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法治建设具有划时代的原则意义。然而,广州律师事务所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条件和立法水平等诸多因素,有些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和深刻认识,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原则,仍然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合法性原则的理解应该与现实相符
广州律师事务所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对犯罪施加什么处罚,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即所谓“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拉丁语的这句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高度概括。如果追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于是,罪刑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相结合,形成了一股与当时封建刑法的任意性相抗衡的思潮,并以分权理论和心理强制为理论基础得到广泛传播。从200年来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演变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是通过消极限制受处分权来积极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的双重功能。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人需要罪有应得,法治社会呼唤罪有应得。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郑重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这个表达,有学者已经揭示了“中国特性”;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其积极的一面,二是广州律师事务所其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优于消极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正确运用处罚权,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是第一要务;防止滥用惩罚权力以保护人权是第二优先事项。我认为,正是因为有了这个“中国feature”的存在,才产生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与现实性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