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告诉你如何理解罪责刑原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法律咨询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一切刑事法律法规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一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对于刑法的制定、补充和修改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律咨询刑罚给予的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全面把握犯罪和犯罪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简而言之就是: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法定,罪刑法定。
比如A和B都抱着直接故意杀人的心态。一刀砍向受害者,将受害者砍倒在血泊中。准备砍第二刀时,路人奋力阻止,受害者幸免。死亡,但已造成重伤,则A明显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而B给受害者砍了一刀,把受害者砍倒在血泊中。当他准备砍第二刀时,看到受害者苦苦哀求,感到可怜,扔下武器离开,但也造成了受害者的重伤。所以很明显B犯了故意杀人罪(缓刑)。甲、乙双方行为性质相同,即故意杀人罪,客观损害导致被害人重伤,但对甲、乙双方的处罚不同,因为甲方未完成的犯罪是由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是犯罪未遂。而B的未完成犯罪是自己主动放弃的,这就是犯罪中止。他们的主观恶意和个人危险是不同的。给予的处罚不仅取决于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还取决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综合判断刑事责任大小。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对于犯罪既遂,甲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乙方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