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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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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广州律师里面的时间效力

刑法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一段时间后实施。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1980年1月1日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生效日期在刑法第452条规定,即1997年10月1日。
 
刑法无效有两种方式:一是州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无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律的颁布取代了类似旧法律的内容,或者因为原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律自动失效。
 
刑法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的行为是否适用,适用的话,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追溯力。
 
溯及力的原则如下:(1)从旧原则出发,即按照旧的行为规律,新法在生效前对行为没有溯及力;(2)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新法具有追溯效力;(3)从轻处罚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4)从宽处理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未认定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沿用了旧刑法中的宽严相济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实施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刑罚较轻的,适用刑法。刑法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且继续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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