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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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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事务所介绍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下的所有罪行都应受本法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土”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地区,包括领海、领海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公约,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广州律师事务所介绍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我国船舶或航空器。中国《刑法》第6条第2款还规定:“本法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飞机上犯下的所有罪行。这里的船舶或飞机可用于民事和军事目的。他们可以在途中或停泊。它们可以在我国航行或停泊,也可以在外国或公海上航行或停泊。
 
 
(2)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驻外使领馆不受东道国管辖,受本国管辖。
 
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自治区、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3)现行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仍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刑法和法规附加刑标准,或者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与新刑法的规定相一致或相冲突,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由于政治和历史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达不到港澳,这是对刑法地域管辖的事实限制。例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得在香港特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法律之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根据《基本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当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某一特别行政区因不可控制的动乱而进入紧急状态,危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统一或安全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下令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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