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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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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律师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内涵与解决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内地刑法》)与《特别行政区刑法》的适用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由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它享有行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香港基本法》第2条;《澳门基本法》第二条。),因此,当某一犯罪跨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时,就导致了地区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不同于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也不同于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那么,如何界定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内涵,如何确定冲突解决原则,就成为亟待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内涵
 
区域间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定义
 
刑事管辖权是源于主权原则的一项基本权利。一国在其主权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哪些犯罪、谁犯罪的问题。从形式上看,这个概念似乎只适用于一种社会制度和一种法律制度的国家。是适用于一种社会制度、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还是适用于多种社会制度、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是社会制度和多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国家;但是,中国有两种社会制度和三种法律制度(注:两种制度是指大陆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香港, 澳门台湾是资本主义制度;三大法系是指大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特区仍然保留并继续适用英和美;的法律制度。即将建立的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共存的国家。然而,无论社会制度的性质有多么不同,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多么复杂,上述多法律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只有一个主权。正是这种独特的主权概念的存在,从本质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刑法在多个法系和地区的适用过程中处于何种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在刑事管辖权的区际冲突上,即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地区对相关犯罪适用刑法的差异和冲突。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不同于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和区域刑事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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