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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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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浅议毁灭、伪造证据罪刑

我国97刑法颁布以来,对刑法感兴趣的人可以发现,部新实施的刑法增加了一些罪名。这些新增罪名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是97刑法实施前没有发现的,但旧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之所以在新刑法中规定,是为了使刑事指控的适用更加合理,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新刑法颁布实施后,新罪名在适用上与其他类似罪名存在冲突,但目前国家并未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解释。比如刑法增设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类似于旧刑法中的容留人罪。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往往不明确,有时根据法官个人对犯罪的理解来决定案件。作者因为知识不足,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从法律咨询刑法对两项罪名的表述来看,“容留人罪”的客观方面概括为“以假证明掩盖”,所以所谓“假证明”应理解为与“证明”相反,“证明”是指根据词源“以可靠的材料证明或判断人或物的真伪”,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种利用证据确认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的活动。显然,“虚假证明”应该理解为:“利用虚假证据和证明材料证明虚假事实,推翻客观事实的活动。”那么对容留行为的理解应该仅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犯罪事实,而不再包括广义上可能具有容留性质的其他行为。
 
在刑法法律咨询规定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表述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因此,本罪的客观要件非常明确,即“故意帮助被告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然后,参照被告人石行为的性质,他在得知儿子被害后的回应仅针对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某些特定对象,这与窝藏、包庇罪中“制作、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而且,石的行动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也不是主动的。这些行动都是基于他儿子谢的行动和谢的行动。因此,被告人石的行为是帮助其子毁灭相关证据,这充分体现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帮助”的特征要求,因此更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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