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完善地位
被害人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是
刑事律师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情况下,刑事诉讼始终围绕侦查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展开。因此,如何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对双方诉讼权利的保护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忽视任何一方都是片面和不恰当的。
关于刑事刑事律师被害人诉讼的定位,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和美国,刑事受害者的地位很低。在英国,受害者参与刑事诉讼。虽然原则上,除了一些罪行,个别受害者有权起诉,但大多数案件是在1985年实施《刑事诉讼法》之前由警方起诉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被逮捕、拘留、起诉、判刑和判刑,审判日期是否改变,关于受害者范围的信息是否提供给新闻界,受害者是否被告知完全取决于警方和法院。在美国,一个案件是否被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都取决于警察和检察机关。在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被视为证人,享有与证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害人很难积极参与刑事诉讼。与英和美,不同,法国和前南斯拉夫的德共和国在立法上更注重对刑事律师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例如,法国传统上承认刑事受害者有权作为当事方参与诉讼。即实行民事原告制度(见方爱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 典》,第85-91条,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