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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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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咨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

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实现法制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广州法律咨询保护被害人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科学公正的刑事诉讼机制的价值体现。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合理评价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总趋势。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理论中,一些学者将被害人分为狭义被害人和广义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本文所指的被害人是狭义上的被害人。
 
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
 
被害人在广州法律咨询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异。古代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原始的指控诉讼制度,认为犯罪主要是对私人的侵害,采取的诉讼规则是“不告不理”。这一时期,犯罪被害人居于原告地位,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发起者和领导者。中世纪,国家改变了对犯罪的看法,认为犯罪本质上是对国家的伤害,而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国家运用司法权加强对犯罪的压制。欧洲大陆国家实施矫正诉讼;在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多种起诉方式并存,诉讼方式主要以官员讯问为主。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司法机关将控告职能和审判职能融为一体,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可以主动进行,不再依赖于被害人的意志。但被害人自诉在前期并不排除,被害人仍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后来国家为了加强查办犯罪的主动性,逐渐将起诉和审判分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起诉,从而形成公诉制度。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受到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被忽视。罪犯是否会被起诉和惩罚,主要取决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行为,与被害人无关。
 
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刑事起诉、辩护和审判的结构模式。一方面,在控诉权的配置上,专门机构的控诉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案范围扩大。一些国家,如日本,美国和法国,规定国家垄断起诉犯罪的权利,不允许受害者直接向司法机关投诉。英国于1985年通过了《THE PROSECUTION  OF  OFFENCES  ACT》号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全面负责对犯罪的起诉。还有一些国家允许被害人自诉,也严格限制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范围。另一方面是扩大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集中在如何确保罪犯得到公平的法律审判,免受不公正的侵权行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相当有限。
 
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社会开始强调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例如,美国的有效执法组织和全国受害者组织主张废除以罪犯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以受害者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广州法律咨询使受害者在定罪量刑、审前保释和服刑后假释方面有更大的影响力。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赔偿受害者损失的法律;1982年,美国颁布了《联邦受害者和证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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