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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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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方法与目的是什么

暴力和胁迫的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暴力和胁迫是两种常见的抢劫方式。其中,暴力主要是指对人的暴力攻击或胁迫,如殴打、捆绑、掐脖子、堵嘴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暴力是施暴者为了排除或者压制受害人的反抗,从而当场夺取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而实施的。如果被害人受到其他目的的暴力侵害,然后当场占有自己的财物,即使这种暴力客观上为行为人当场占有财物提供了便利,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抢夺财物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比如强奸犯把受害人打昏强奸后,看到受害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就把它拿走了。既然强奸犯殴打受害妇女的目的不是抢劫财物,与抢走受害者的手提包没有主观联系,不构成抢劫罪。
 
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方法
 
广义上的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暴力是指使用非法的身体暴力,包括针对人的暴力和针对财产的暴力。然而,抢劫罪是否包括侵犯财产的暴力行为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使用“暴力侵害人身”;在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刑法没有明确的限制。根据日本的刑法理论,暴力必须针对人,但不一定直接在人的身体上实施。即使对事物施加肉体上的力量,如果能够限制被害人的意志和行动自由,一般也可以认为是本罪的暴力手段。
 
[1]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暴力方法主要是指对人的强烈攻击或胁迫.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聚众砸抢”、“毁坏或者盗窃公私财物”中,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抢劫罪,其中包括财物。
 
[2]但笔者认为,抢劫罪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针对财物的暴力(如砸等。)不能直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只能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就是说,其本质是胁迫。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破坏公私财物的,如同盗窃公私财物一样,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显然不妥当。因为定罪的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法规,设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不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而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无疑违背了定罪的基本原则;另外,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还是以强制手段扣押他人财物,都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但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前者是毁坏财物罪,后者是扣押财物罪),性质上有重要区别,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也有很大不同,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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