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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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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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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事务所浅谈刑事受害责任人确定情况

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践踏。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救济人民受损的权利。那么受害者的民事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理论上,责任人是:
 

 
这个很好理解,类似于“还债杀人偿命”的说法。问题是:广州律师事务所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等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归于侵权债务,然后两者是否可以适用相同的填补和平准规则?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被害人关注的焦点在于自身损失的赔偿和权利的恢复,无论什么样的侵权案件都不例外,所以他们渴望在刑事案件中同样适用填补与平准的法律。从广义上讲,犯罪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因为侵权的程度太重,不构成犯罪,所以为了达到教育救助的社会目的,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还需要继续施加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民事填补的延续,而不是民事填补的替代。但事实是:在宣告犯罪分子承担刑罚和公众叫好的同时,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忘记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被害人向犯罪分子主张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这不是简单的疏忽,而是实际的困难。让罪犯在承担刑罚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从刑法和民法角度的双重否定评价。在民事赔偿不能作为法定减刑、免刑条件的法律框架下,广州律师事务所确实没有充分理由打动必须服刑的罪犯顺从地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无论受害者对犯罪分子的赔偿请求在法律上是否得到承认,这一权利在事实上往往会失败,所以即使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也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拒绝立案或确认,以免造成新的社会问题。那么,在强调罪犯要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的困境中,其实他们是不会承担或者完全承担这种责任的,受害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如果可能,受害者可以尝试以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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