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的行为方法与目所在
抢劫罪的暴力是用来消除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量,一般限于人身,暴力侵害财物(如砸)的本质是胁迫。暴力、胁迫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需要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其他抢劫方法主要指导导致被害人昏迷或昏睡的方法,不包括劝被害人醉酒的情况。取得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破坏他人财产但未取得的,不能构成抢劫罪。只有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抢劫罪。
[关键词]抢劫财物方法和目的
抢劫以暴力为特征,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人身胁迫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抢劫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包括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是指以抢劫财物为目的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胁迫行为;目的行为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拿走财物或者强迫他人当场交付财物。两者结合构成了完全的抢劫。本文仅简要论述抢劫罪的内部结构。
广义上的暴力是指使用非法的身体暴力,包括针对人的暴力和针对财产的暴力。然而,抢劫罪是否包括侵犯财产的暴力行为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使用“暴力侵害人身”;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中国)的刑法没有明确的限制。根据日本刑法理论,暴力必须是针对人的,但不一定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进行的。即使对事物施加肉体上的力量,如果能够限制被害人的意志和行动自由,一般也可以认为是本罪的暴力手段。
[1]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暴力方法主要是指对人的强烈攻击或胁迫.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聚众砸抢”、“毁坏或者盗窃公私财物”中,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抢劫罪,其中包括财物。
[2]但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针对财物的暴力(如砸等。)不能直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只能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就是说,其本质是胁迫。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破坏公私财物的,如同盗窃公私财物一样,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显然不妥当。因为定罪的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法规,设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不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而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无疑违背了定罪的基本原则;另外,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还是以强制手段抢夺他人财物,虽然都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但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前者是毁坏财物罪,后者是抢夺财物罪),性质上有重要区别,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也有很大不同,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