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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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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民事救济责任人改如何明确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被害人关注的焦点在于自身损失的赔偿和权利的恢复,无论什么样的侵权案件都不例外,所以他们渴望在刑事案件中同样适用填补与平准的法律。从广义上讲,犯罪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因为侵权的程度太重,不构成犯罪,所以为了达到教育救助的社会目的,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还需要继续施加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民事填补的延续,而不是民事填补的替代。但事实是:在宣告犯罪分子承担刑罚和公众叫好的同时,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忘记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被害人向犯罪分子主张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这不是简单的疏忽,而是实际的困难。让罪犯在承担刑罚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从刑法和民法角度的双重否定评价。在民事赔偿不能作为法定减刑、免刑条件的法律框架下,确实没有充分理由打动必须服刑的罪犯顺从地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无论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赔偿请求是否得到法律承认,这一权利在事实上往往会失效,所以即使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也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不立案不确认,以免造成新的社会问题。那么,在强调罪犯要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的困境中,其实他们是不会承担或者完全承担这种责任的,受害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如果可能,受害者可以尝试以下路径。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民事救济责任人改如何明确
 
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可以根据合同确定责任;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情况,我们应该从犯罪发生地的具体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中寻找出路。对于发生在特定场所的犯罪行为,负责管理和保护被害人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是负责该场所安全的管理人员,这里不包括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负责一般公共安全的国家机关。比如商场要保证商场内顾客和入驻商户的安全,学校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小区要保证小区内居民活动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担保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并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允许当事人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当限制在义务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内,排除因被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害。比如,小区对居民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的安全不负责,因为超出了小区的控制范围,但对入室盗窃犯罪的安全应该负责。排除了场所管理人可以免责的各种情况后,仍然可以找到他应该负责的线索,因为既然场所发生了犯罪行为,就可以推定他的管理人有管理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不管过错大小,除非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责任大小应与过失大小相适应,但这里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是与犯罪分子的连带责任,因为责任的原因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债务是连带债务。这样,受害者可以从场所经理那里得到一些补偿。然而,新的问题出现了:场所管理者因罪犯的行为而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赔偿后他可以获得针对罪犯的追偿权,但这种追偿权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场所经理会成为二级受害者。问题回到前面,谁来为他负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寻求心理平衡,我们来看看下面出现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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