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1.受害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被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必须存在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2.死者的近亲。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必须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通则》规定近亲范围合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近亲属生前与死者有扶养关系的;(2)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须在被害人已经死亡时进行;(3)被害人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必须存在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解释》第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遭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而不是其他财产和人身权。当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单位应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遭受损失的单位知道后仍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附带民事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检察院事实上没有利益关系。它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使作为法律监督人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而不是独立享有原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