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讲解因果关系的刑罚刑法知识
我国刑法理论和大陆法系都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但理论上的混乱和矛盾程度在刑法理论中也很少见。而我只认同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
其实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真正问题在于我们考虑的是刑法构成体系的哪一部分:一般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中的客观理论,但我们在分析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还要评价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具体而言,它由以下因素评估:
1.客观判断行为人行为的外在表现是否是有害结果的原因或条件——基于普通人的标准和基于条件理论。
这里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我上面提到过——演员A和B有仇,有一天在山脚下把B的腿摔断了,B不能自由活动,然后A就走了。那一天,B死于山洪引发的滑坡——如果不评价A是否知道滑坡的事实,很明显A的行为至少是B死亡的条件。
2.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能够主观意识到有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我的上述观点,借鉴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如果A不能理解滑坡的事实,则缺乏因果关系的要件,不能认定行为与死亡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A能理解滑坡的事实,则满足因果关系的要素,可以得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事因果关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