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8-0000-9001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刑事知识>前沿热点

律师介绍

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手机号码:158-0000-9001

邮箱地址:709408237@qq.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前沿热点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广州刑事律师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一种逞强好胜的心理,如在集市上欺行霸市,随意殴打他人。

 

二是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旧刑法中规定有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般的追逐、拦劫、辱骂他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这里也主要表现为一种逞强好胜的心理。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主要是向公共秩序发出示威,显示其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欲望,并且需要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以上的行为。

 

由此看见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特别注意:根据法释〔2013〕18号《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上一篇:不予起诉的种类有哪些,如何才能让检察院不予

下一篇:法释〔2000〕37号更高法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

皖ICP备2020014836号 Copyright © 2020 杨浩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158-0000-90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首席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