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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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妆品中汞超标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近日,本律师(杨浩律师电话微信:15800009001)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李女士称其购买某化妆品使用,后觉得眼睛和脸部出现浮肿,不久,浮肿蔓延全身。经医院检测,李女士患上了肾病综合征,属于“汞中毒”。就其是否能走刑事控告问题,本律师做了详细的分析。广州刑事律师

汞,俗称水银,是一种液体金属,由于汞有美白的作用,化妆品中允许限量使用。但如果过量,就会对皮肤造成刺激,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出现记忆力衰退、失眠等症状。汞及其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过量侵入可诱发汞中毒。因此,规定了对于类似物质的添加标准。记者查阅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某些有毒物质在化妆品中的限量:砷为10毫克/公斤,汞为1毫克/公斤,铅为40毫克/公斤。

  类似案例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生产厂家就构成“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如果销售商在明知情形下仍然销售,也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或成立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因此,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判断该罪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4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严重后果包括:因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导致损害容貌、皮肤严重损伤、被害人精神失常、离婚、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自杀等。

  此外,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也能成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体。美白化妆品汞超标数万倍导致消费者汞中毒引发肾病例,属于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生产厂家对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应当是明知的,造成了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在主体、行为上也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存在生产和销售两种选择性行为。对于销售商而言,要求明知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予以销售才构成犯罪。至于如何认定明知,则可以根据各种情形予以判断,如是否履行义务审查生产者关于化妆品的检测证书、是否在知悉该类产品存在严重危害后果的风险后还继续销售,等等。

  对于该罪,刑法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还可能因法条竞合而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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