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确定的律师咨询法定刑规则
法定刑的绝对不确定性是指条文中没有对某一种犯罪的具体刑罚种类和程度,而只有对这类犯罪的刑罚,具体刑罚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如果规定只对具体犯罪规定“依法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
在建国初期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了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罚种类和程度而由法官决定,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保证刑罚的公正合理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绝对无限刑。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行政法和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往往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商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不确定的法律处罚。因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上述条款中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只是重述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