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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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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法律拟制特点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则不同,其特点是不符合某些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处理。“法律虚构是:故意平等对待那些知道自己与众不同的人。法定起草的目标通常是将一个构成要素(T1)的规定适用于另一个构成要素(T2)。”换句话说,在法律拟制的情况下,虽然立法者知道T2和T1实际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他们仍然给予T2与T1相同的法律效力,从而指示那些适用法律的人将T2视为T1的一个例子,并将T1的法律规定适用于T2。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隐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虚构。由于本条规定的行为(T2)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1),第269条赋予该行为(T2)与抢劫罪(T1)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只能分别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论处,而后一种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可以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或者仅作为前一种犯罪的量刑情节。又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用凶器抢劫(T2)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T1)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换句话说,用凶器抢劫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赋予了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力(T1)。如果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没有法律拟制,单纯携带凶器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此,法律拟制可以被描述为一项特殊规定。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即使一个行为不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也必须在刑法规定的特殊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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