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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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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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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技巧

人民检察院各主要部门及职责分工--广州刑事律师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及主要职责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一、负责受理报案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二、对报案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

  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

  一、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

  三、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等。

  3、公诉部门

  一、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出席公诉案件审法庭,代表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

  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四、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

  4、监所检察部门

  一、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及时报送职务犯罪线索及立案备案;

  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三、对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按照综合治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考核标准核查纠正相关情形。审查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提请、裁定案件;

  五、对交付执行专项检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财产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或强制医疗执行进行监督,发现执行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依法提出改变原判决、裁定,改变原减刑、裁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八、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一、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三)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四)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实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终结审查决定,并根据案件情况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可以引导和主持当事人和解。

  (六)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对庭审活动实行监督,并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然符合监督条件的,或者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或处理结果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八)对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九)根据有关规定,支持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二、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实行监督

  (一)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监督。

  (二)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监督。

  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一)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指导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总结经验,组织学习培训。

  五、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六、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为上级机关提供民事行政立法、司法依据。

  6、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7、办公室

  一、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二、负责起草、审核文件;

  三、综合处理检察信息,编发检察简报等内部刊物;

  四、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

  五、负责人民检察院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检察统计、检察通讯、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秘书事务及办公秩序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重要接待事务和外事工作;

  8、法律政策研究室

  一、组织协调本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二、对本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四、承担上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修改工作及各类专题调研工作。

  五、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六、负责人代会报告、院主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全院性重要会议材料的起草工作。

  七、协助院领导组织各项改革任务的推进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和相关材料的汇总上报。

  八、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九、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

  十、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

  9、案件管理中心

  一、本院审查逮捕、移送起诉案件受理、送案管理,法律文书、卷宗扫描、上传。

  二、接待律师及当事人的查询,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阅卷、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服务;对区院提出的不许可辩护人会见进行审核。

  三、本院涉案款物保管、出入库监管等。

  四、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的审核发布。

  五、全院案件信息统计工作。

  六、本院干警司法档案管理。

  七、本院案件流程监管、本院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以及综合事务管理等。

  10、检察技术部门

  一、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必要时进行补充鉴定。

  二、负责本院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

  三、对本院检察技术装备的配置和使用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将现代科学技术和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丰富技术手段,开展以应用为主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活动。

  五、在检察机关内部宣传、普及检察技术知识、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1、法警大队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规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定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做好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参与上级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参与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八、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2、行政装备处

  一、负责本院制服计划的上报及配发,落实政法转移资金的分配;负责本院检察业务所需设备、器材、车辆、枪支弹药、制服等物资的计划、购置、分配及管理。

  二、负责本院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简报信息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院机关经费的收支、核算和管理,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本院机关国有资产的登记、配发、报废等管理。

  五、负责本院机关办案扣押款的管理。

  六、负责本院机关办公设备和易耗办公用品等的供给;参与本院机关各类会议的会务保障;按照本院接待工作的分工,做好接待工作;管理本院机关食堂。

  七、负责本院机关固定电话的安装和维修;负责本院机关干警、职工移动通讯设备的用户登记、入网、销户等;负责本院机关门禁、梯控系统的使用授权。

  八、负责本院机关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产权管理,以及内外附属设备的维修、改造和管理。

  九、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环境绿化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各种安全卫生检查。

  十、负责本院机关的车辆调度、维修和保养。

  十一、负责本院机关后勤聘用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对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负责把握相关技能、年龄、学历等条件,提出人选建议;对因各种原因解聘或辞职的人员,负责说明情况。

  十二、负责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机关支部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市院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本院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等活动。

  三、认真落实党建各项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党员、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完善激励关怀机制,推动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行政领导抓好本院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八、做好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评议,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励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领导本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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