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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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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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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刑事证明标准的运用

链接:更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前不久,相继有两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因真凶出现经再审获释。与此相仿的是,某省有十起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认定有罪的情况下,被二审法院宣告无罪。有罪、无罪仅一字之别,但差距何其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所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在上述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这一标准达到了吗?

高憬宏(以下简称高):20世纪末我国相继有几起案件因真凶出现而改判,避免了冤案的发生,这确实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警醒。这些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反复,暴露出我们的司法人员目前在证明标准认识上存在的问题。究竟掌握怎样的证据,换句话说,证明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做有罪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起诉、审判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实际是我国法律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目前学术界有关证明标准的争论很激烈,有人否认我们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的能力,否认“铁案”“铁证”的存在,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当然,对刑事案件来说,刑事诉讼毕竟是一种带有“回溯”性质的活动。因为,刑事案件已在诉讼之前发生,侦查、起诉与审判只是依据现有证据来认识已经过去的事情,这无疑加大了认识的难度。如果证据缺乏或有瑕疵,我们的认识就可能发生偏差,就可能得出错误结论。也正是基于此,《刑事诉讼法》要求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均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必须确凿无误地查明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而且这些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人、行为、动机、手段、时间、地点、过程、后果等;所说的“清楚”,基本要求是“明确”,即犯罪人、犯罪行为等基本事实必须明了肯定,不能似是而非。我们一直强调裁判文书要详细,其目的也在于做到事实清楚,在关键环节上搞准。在关键环节上不清楚,就可能出错。事实清楚是以证据确实充分为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含义是证据真实且充足。必须强调的是,证据必须真实,尤其是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因受威逼、引诱而作的证言与供述很可能失实,因此,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当然,我们更希望从根源上杜绝类似违法行为。证据真实还意味着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证据充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千差万别,某些案件非常复杂,但无论如何证明要求都不能降低,有罪认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姜伟(以下简称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的证据标准是明确的,那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要求每一个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表明由众多证据形成的体系应该得出有罪的结论。这个证据标准表明,孤证不能定案。因为对一个证据材料,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判断其真假,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顾伟案中关于顾伟是否开枪伤人的情节有被告人警式衬衣右手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附着的火药残留物质的鉴定及被告人的供述。当被告人辩解其认罪是遭到刑讯逼供所致后,关于顾伟是否开枪的问题便只有一个孤证。由此得出顾伟故意伤害的结论显然是轻率的,不符合起诉的证据要求。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可以达到的。当然,在实践中如何达到这一标准是复杂的,也是有相当难度的。但是,经过司法人员的努力,我们确实收集了大量的铁证,也办了大量的铁案。如何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关键是要立足于人的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刑事诉讼是案发后以证据为桥梁回溯案发的过程,要求司法人员对每一个案件的所有细节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是不现实的。所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核心是讲,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的问题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司法人员已确信无疑。至于案件中的某一个情节是否清楚,若不影响定罪,则对起诉、判罪没有影响。

高:刑事案件的有罪结论确实应当具有排他性。结论不具排他性,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有罪,就构成“疑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疑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也就是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将案件移送起诉、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有罪判决;而当有罪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得出排他性的有罪结论时,只能作无罪处理。如果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由此可以看出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的主要区别在于,无罪判决不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必要条件。所以,正确把握有罪与无罪,关键是看根据有罪证据是否可以得出排他性的有罪结论,可以则定罪,不可以则作无罪处理。

应当肯定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在作出有罪认定时一律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是行使刑罚权的活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密切相关,任何一阶段的结论出现错误,都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绝不能在侦查、起诉阶段放松要求。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就是要通过层层把关来保障最终裁决的正确性。当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人有罪或证明某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时,绝不能迁就。

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错案,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司法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要抱着对、人民、社会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命、自由负责的态度。而且,司法人员必须在思想深处剔除多年来有罪推定所造成的影响,真正做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切忌“想当然”。在客观上,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认真收集有罪无罪的所有证据,即使看似非常明显的案件,也必须依法收集各方面证据,该做的鉴定必须做,该问的问题必须问,该有的证言必须有。另外,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鱼龙混杂,依靠不真实的证据定案,其结果肯定是错误的。实践中的许多错案也确实在证据方面有问题。所以司法人员必须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尤其是审判人员,要审慎地科学地看待案中的证据,决不能轻信。当证据之间有矛盾时,必须另找证据排除这种矛盾。绝不能搞“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如果矛盾得不到解决,就必须考虑有无其他可能性。只有证据之间完全一致并且能够证明有罪的时候,才能得出有罪结论。实践中的许多错案在证据的问题上是有矛盾的,但司法人员往往轻视这种矛盾,这是造成错案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也必须引起重视,绝不能一概认为不认罪的被告人态度恶劣。

不难发现实践中许多错案的症结在于“程序有问题”,比如刑讯逼供。因此,要避免错案,还必须克服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防止人为地导致错案。

姜:科学地把握证明标准要遵循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对证明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前提区别不同的层次。其一,在不同的诉讼环节案件的证明标准应有所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完全划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尽合理,不符合刑事诉讼各阶段层层过滤的规律。其二,对不同的案件事实证明标准也要有所差异,对定罪的关键事实,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涉及量刑法定情节的事实可以尽量收集证据,但不一定必须证据充分。其三,对不同的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其四,需要说明的是,有人主张对不同的刑事案件可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即对判重刑的案件证明标准应该严格,对判轻刑的案件证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对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我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因案件性质、处罚轻重分为三六九等。对被告人来讲,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刑罚,更重要的是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有罪判决将影响人的一生。所以,不能因为是轻罪,就可以降低证据标准,允许出现冤、假、错案。

关于有罪与无罪的标准,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涉及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基于定罪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二是如果提供的有罪证据不足时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遗憾的是,关于举证责任的第二层含义,一部分公诉人,甚至有的法官还缺乏认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诉人提出的定罪证据不足,法院就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无罪并不一定需要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法律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做他无法做的事。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可能有无辜的人,即其没有犯罪。众所周知,证据是一个人客观活动特别是犯罪活动留在客观外界的痕迹,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活动,未在外界留下痕迹,他如何能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所以,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辩解与辩护是他的权利。控方的证据不充分,在法律上就要宣告被告人无罪。

司法实践证明,经过司法人员的努力,可以收集到铁证,也可以办成铁案,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所限,错控、错判的案件也是难以避免的,古今中外没有例外。只是由于近些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案件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才越发引起人们对证据标准的关注。为避免出现错案,我认为,司法人员一要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二要正确理解定罪的证明标准,形成科学的证据意识;三要遵循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尊重被告人的权益,严格依法办事。

——高憬宏、姜伟、陈光中、樊崇义:《如何正确把握有罪与无罪——谈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辑(总第1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8页。

编者说明 

近年来,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设计的探讨叠床架屋。“实质真实”和“法律真实”何者更为合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否可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能否取而代之,一系列的问题均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学界的广泛探讨。更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但是法官在运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甄别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不可轻信鉴定结论、测谎仪等,并适当地运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辅助标准,以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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