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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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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 构成要件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 合同 的 管理制度 、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 行为人 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 盗窃 、骗取、伪造、变造 签订合同 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 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 证明 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 诈骗 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 犯罪主体 包括 自然人 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 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 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 租赁 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承租人 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 营业执照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 皮包公司 ,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 单位合同诈骗 。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到: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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