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律师的溯及力如何
核心内容:我国刑法刑事律师中的溯及力是否是从旧的宽大原则?那么,在行使这一原则时,按照法规?小编的法律表达应该满足哪些其他要求,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如何适用。
刑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于1949年9月30日之后至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行为,生效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于当时的法律,生效刑法对该行为没有追溯效力,即该行为不能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也认定应当依法起诉,当时依法定罪量刑,没有按照法规;的有效处罚
三、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当时法律认定为犯罪,但生效后刑法不认定为犯罪,或者虽认定为犯罪,但量刑较轻,生效后依照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后刑法对行为具有追溯效力;
四、在刑法刑事律师生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前的判决没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刑罚的溯及力是遵循“老则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