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手机号码:158-0000-9001
邮箱地址:709408237@qq.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更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6月6日,法释〔20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