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股权转让协议之,单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
2016年5月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所持有的95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9%)中的45万元转让给被上诉人,由上诉人出资45万元购买股权,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同日,* *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被上诉人将其95万股股份中的45万元转让给上诉人,增加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的人数。
1.2016年5月10日,法律咨询* *公司发布章程修正案,确认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说明上诉人的实缴出资情况;5月28日,工商登记变更股东名册、章程;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支付45万元的转账款,导致本案纠纷。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双方签署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诉人将出资45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9%)的XX公司股权返还给被上诉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通过行动
法律咨询处理的难点和重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上诉人签订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解决办法:根据公司法原理,从另一个维度解释股权转让,进而达到不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
3.关闭结果
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已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股权的变动涉及公司、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和员工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稳定,保护已建立的交易关系。虽然双方对上诉人是否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存在争议,但双方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可以要求上诉人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因此,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根本违约,被上诉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综上所述,法律咨询在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定撤销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无权撤销其与上诉人签订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