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8-0000-9001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刑事知识>前沿热点

律师介绍

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02064广州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菁英律师培训优秀律师。 电话(微信):15800009001,.....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浩律师(合伙人)

手机号码:158-0000-9001

邮箱地址:709408237@qq.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前沿热点

法律咨询股权转让协议之,单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

2016年5月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所持有的95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9%)中的45万元转让给被上诉人,由上诉人出资45万元购买股权,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同日,* *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被上诉人将其95万股股份中的45万元转让给上诉人,增加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的人数。
 

 
1.2016年5月10日,法律咨询* *公司发布章程修正案,确认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说明上诉人的实缴出资情况;5月28日,工商登记变更股东名册、章程;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支付45万元的转账款,导致本案纠纷。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双方签署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诉人将出资45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9%)的XX公司股权返还给被上诉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通过行动
 
法律咨询处理的难点和重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上诉人签订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解决办法:根据公司法原理,从另一个维度解释股权转让,进而达到不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
 
3.关闭结果
 
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已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股权的变动涉及公司、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和员工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稳定,保护已建立的交易关系。虽然双方对上诉人是否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存在争议,但双方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可以要求上诉人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因此,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根本违约,被上诉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综上所述,法律咨询在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定撤销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无权撤销其与上诉人签订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160万合同诈骗,律师咨询律师助追回损失

下一篇: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入职多久需要签合同

皖ICP备2020014836号 Copyright © 2020 杨浩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158-0000-90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首席刑事律师